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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跳水救小孩去世,小孩家长并不感激称:我还给她家200呢

阅读量:3700597 2019-10-23


在生活中不乏有见义勇为的人,他们值得我们学习与敬仰,也是值得推崇的英雄事迹。有一位见义勇为的女孩,她为了救一名落水的孩子,自己不幸溺水去世,而她的去世并没有得到被救小孩父母的认可,双方父母甚至闹到了节目上去解说这件事。

女孩名叫李薇薇是一位15岁的女孩,薇薇的父亲李家龙说:“我女儿去世已经一年多了,我今天来不是想找他们所要赔偿,我只是想来说说我的心里话,我感觉我女儿走的不值。”李家龙说她的女儿是为了救一个6岁的小孩才溺水身亡的,在女儿去世后,这位孩子的父母却对女儿救人的事并没有太多感激之情,甚至连给女儿立个碑的钱都不愿出。
在问起为何要给薇薇立碑时,李家龙说:“给我女儿立碑不是我们家的意思,是村里人的意思,村里人说他们就算活到七八十岁去世,也没有这个小孩做的事伟大,应该让这个小孩走的隆重些。于是他们提议给我女儿立碑上面写上:见义勇为小英雄李薇薇之墓。”李佳龙称他家在接受了村人的提议后,曾经希望让被救小孩的父母来出钱立碑,最后被拒绝,于是他家就自己出3000块钱给女儿薇薇立碑。

当时在场的不仅有薇薇还有薇薇的弟弟,薇薇的弟弟说当时是有三个小孩在水边玩,有个小孩掉到了河里,薇薇把上衣脱了扔到河里让那个小孩抓住,然后把小孩往岸边拉,因为水急水里小孩也抓不紧衣服,薇薇就自己跳到河里抓住小孩,但是她自己也没劲爬上岸,而薇薇的弟弟年龄太小也拉不动姐姐。按薇薇弟弟的说法,他姐姐跟那个小孩在水里僵持了很久,一直到有大人路过才把小孩抱了上去,他的姐姐却再也没有上来。
从薇薇弟弟那里大概还原了当时的场景,但是李家龙说在女儿去世后他曾去给女儿申请见义勇为的称号,却被当地办事处拒绝,当地办事处表示薇薇见义勇为的事并没有别人看到,再加上薇薇年龄太小可能是淘气失足落水,因此评不上见义勇为称号。不仅如此连被救孩子的父母,也对薇薇救人的事冷嘲热讽,并不认为孩子是被薇薇所救。
被救孩子的母亲王女士说:“我们并没有看到我们儿子落水,等我们听说的时候我儿子已经在医院监护室,后来我们也是听他们说的,说那个女孩是救我家儿子去世的,我们也不知道是真是假。”李家龙说:“我女儿不是自己落水,是看到别人落水,不顾个人危险去救的,难道我失去女儿,为了救别人我女儿也去世了,我还有错吗?”王女士说:“我又没在场谁知道当时发生的什么,我又没让她去救,她自己年龄又不大干嘛不去找大人来救人。”李家龙说:“要不是我女儿,你儿子当时就被水冲走了。”

对于立碑的事,王女士说:“我家干嘛替他家报销立碑的钱,我儿子在医院里还花了1万多元治疗费,谁给我们家报销了。当时的事我们谁也没看见,谁知道那女孩的见义勇为是不是她爸自己编的,再说她死了,我还给她家200块钱。”李家龙说:“一条生命只有200块钱就打发了。”那么薇薇的行为到底能不能平为见义勇为呢?
情感老师说:“薇薇的行为听起来挺感人的,但是这么点的孩子就说我要舍己救人,我感觉挺可怕,首先他们是未成年人,连自己都是需要保护的对象,他们自己都没有救人能力,我们该该不该让他们冲上去。我感觉很纠结,要舍己救人首先看看自己有没有能力,我们不能盲目的就去救人,结果人没救上来把自己也搭进去了,这就不是救人这是再害人,所以我不建议孩子去做舍己救人的事。”

律师说:“我个人认为李家龙为薇薇争取见义勇为称号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是作为公民在遇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损失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去进行的救助行为,就应得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你们可以不提倡孩子们在没能力保护自身的情况下去做见义勇为的事,但是只要孩子们去做了救助他人的事,你们就不能用,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的形式,去抹杀人性当中的正义感。如今事情已经发生,我们不应该站在一个成年人的立场,去批评未成年人薇薇的行为错误,所以我认为薇薇应该被评为见义勇为称号,而且按照法律规定你是可以向被救者索要一定的赔偿,如果在这些方面你有需求,我可以免费帮助你。”
最后律师说即使最终薇薇没有获得见义勇为的名誉称号,可能因为称号设定上的种种限制无法获得,但我们要承认薇薇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该有的家庭抚恤与教育宣传不能少,这是对正义感的肯定。不管最后这件事如何解决,薇薇的行为依然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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