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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忠1990年12月17日在看守所写给父亲的一封信说,在此坐冤枉牢已有四个多月了,不知还要坐多久。凭良心,他绝对不会干这种事
黄庆忠的骨灰回到故乡、停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东风坳半山坡的崖壁下已19载,但却一直没有安葬。他的妹妹黄庆安说:“哥哥的冤案一日未得平反,便不会下葬。”
黄庆忠是一名牙医,又是1990年马山县一起命案的罪犯,1991年、1992年分别经原南宁地区中级法院和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00年于服刑期间在广西第三监狱(现广西桂林监狱)死亡,殁年36岁。
在黄庆忠法庭受审和服刑期间,他均表示自己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上诉、申诉,要求改判无罪。他的狱中笔记,也记录下了喊冤的历程。狱中死亡后,其弟、其妹仍坚持申诉,要替哥哥伸冤。
2019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致电二人的代理律师称已经受理该申诉案件。此桩已近30年的悬疑命案,终于现出一丝转机。
城郊凶案:五旬草药医生被杀
1990年6月9日清晨,有人在马山县白山镇东风坳顶上的采石场发现一死尸,即向县公安机关报案。许多附近的居民到现场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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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东风坳。29年前的命案发生处已被树木和草丛遮盖。刘虎 摄
县公安局政委韦秀乐、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邓达坚带领下属赶往现场。县检察院也派员前往。
根据警方的侦查报告,凶案现场位于采石场内侧,有数十块巨石挡住了公路一侧的视线。死者为一名男子,现场有激烈的搏斗痕迹,大量凝结的鲜血。死者的头部被钝器击伤多处,颈部有被外力扼压的痕迹,左手腕有表链痕迹但手表已不知去向,身上没有发现现金等财物,从现场提取有散落的眼镜、水笔及沾有毛发的石块等物。据法医鉴定,死者属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为6月8日晚上10时左右。
警方初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以钱财为目的的抢劫杀人案或因女人争风吃醋引起的奸情杀人案,成立了专案组。
经调查,死者名叫黄大环,56岁,是一位摆摊卖中草药及行医者,爱嫖娼。
专案组首先抓获了27岁的个体牙医邓冠群,称邓与黄情同父子,二人在黄遇害前曾在一起,但黄死亡后却对此漠不关心,显得很反常,随后找到了邓供认的带走黄的22岁青年黄福华,并根据黄福华的供述,将黄福华的堂叔、27岁的个体牙医黄庆忠也抓获。专案组“对黄福华和黄庆忠秘密收容审查,通过强大的政治攻势,黄庆忠、黄福华、邓冠群三人分别交代了杀人抢劫的全部过程。我们在黄庆忠的身上提取了死者黄大环的手表,和在黄庆忠家后背水塘里摸出了死者用来装钱的薄膜袋。”
1991年3月8日,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南宁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黄庆忠等三人犯有如下罪行:
1990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黄庆忠、黄福华在马山县白山镇第五客栈、菜行等地先后对被告人邓冠群说:黄大环有些钱,今晚吃完饭以后你把他带到街中心十字路口来,我们吓唬或者敲诈他点钱来用。邓冠群表示同意。当晚约7时40分,邓冠群在第五客栈遇见被害人黄大环时,即将其骗到街中心十字路口,待黄庆忠和黄福华来到后,以到东风坳游玩为由,三人将其骗到东风坳顶上的公路处。又以商谈做药材生意为由,将黄大环骗到采石场的两块大石头旁边,以商谈合伙做中草药“救必应”生意意见不一致为借口,与黄大环发生口角。在争吵中,黄福华趁黄大环不备,用石头猛砸黄大环头部两次,黄大环当即倒地。黄庆忠又扑上去,一手捏住其喉咙,一手抓其头发,将其头往地面猛烈撞击。邓冠群亦擒住黄大环的脚,并用石头猛击其胸部、头部各一次,黄福华压住黄大环的双脚,三被告人当场把黄大环活活打死。然后,黄庆忠从黄大环的衬衣口袋摸出眼镜、香烟、水笔等物弃于现场,又解开其裤带,从其腰间搜出人民币一千余元;邓冠群从其手上脱要桂花牌手表一块。三被告人杀人后,当晚即回到黄庆忠家厨房分赃,黄庆忠分得350元和桂花牌手表一块,邓冠群分得350元,黄福华分得300余元。三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订立攻守同盟。经法医尸体鉴定,结论为:黄大环系被他人扼颈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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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者黄大环之子黄树敏2019年出具的证明称,其父生前的手表并非判决认定是从黄庆忠处查扣的桂花牌手表,而是一块苏马牌手表
“按侦查报告描述,邓冠群并不认识黄福华,反而跟黄大环很熟。他怎么会跟黄福华一起去抢劫杀害黄大环呢?”黄庆忠的妹妹黄庆安觉得,这违背了常理,简直是不可思议。
黄庆忠和邓冠群通过律师,皆向家人传达了自己被警员暴力殴打、被逼虚假供述杀人的情况。“我们当牙医开门诊的,手头比摆地摊卖草药的要宽裕得多,根本没必要去抢劫黄大环!每次我跟黄大环吃饭,都是我掏钱。”邓冠群说。邓冠群的大哥邓冠才在弟弟被抓后,就从武鸣县赶来接管了他的牙科门诊。他一边行医,一边替弟弟跑涉及案子的事宜,希望弟弟能平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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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武鸣县的邓冠才在弟弟邓冠群被抓后,赶来接管了他的牙科门诊。他一边行医,一边替弟弟跑涉案事宜,已在这间诊所经营了29年。刘虎 摄
无罪辩护:两名牙医被告人当庭展示刑讯伤痕
黄庆忠在马山县公安局侦察阶段,在看守所里用卫生纸写下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经过。由于被逼打太严重,生怕死得不明不白,担心家里人认为他去作案了,为了不给家人担心,怕有什么三长两短,讲不清楚,也为了让家人知道他是清白无辜的,黄庆忠用卫生纸写下了这些材料,以防日后备查。总共7页。
继这份材料之后不久,黄庆忠担心家人收不到,又在看守所里写了第二份材料,比第一份更为详细。据黄庆忠说,当时写这些材料时,他的双手受伤非常严重,手拿不住笔,只好一笔一划的像小学生刚刚学写字,很费力,用了一个多月时间才写完。字体歪歪扭扭。
1991年5月22日,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庆忠等三人抢劫杀人案前一日,审判长蒙树尤等前往马山县看守所提审三被告人。黄庆忠、邓冠群均否认杀人抢劫,蒙树尤则告诉他们“明天在法庭上给你们最后一次机会,看你们是否老实交代,争取从宽处理。”黄福华没有否认自己参与杀人抢劫。
庭审中,黄庆忠、邓冠群继续否认参与作案。邓冠群当庭称受审时遭反铐、被拳打脚踢,警察用胶管、电棒、板凳打他,身上多处被打伤,眼睛肿得连亮着的电灯都看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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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冠群说,他膝盖上的这两处伤痕是被公安拿出外突审,7天6夜在合群派出所长脆在水泥地板和两手被反铐折磨得来的。刘虎 摄
黄庆忠称自己并不认识死者;希望法庭调查命案现场物品上是否有自己指纹;所谓起获的赃物手表是自己1988年买的,有多位证人;所谓的物证塑料薄膜袋是自己乱讲的,希望能无罪释放。公诉人称:此案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要求法院对其定罪量刑。
黄庆忠的律师刘文权发表的辩护意见称:黄福华一贯供认三被告人共同杀人,但其各次交代都不一样,有很多矛盾之处。黄福华第一次讲杀人后是回到五保户房屋附近分赃,他得65元;庭审时,他否认过去交代,又说杀人后回来到黄庆忠家分赃,他还拉桌子出来分钱。“黄庆忠家厨房的四方桌子是固定的,黄福华说拉出来是假话,他不知道黄庆忠家厨房的布置情况如何,能相信他的交代吗?”
从接受审讯到开庭,时隔十一个月之久,邓冠群身上还有五处伤疤;黄庆忠左右手还有伤疤一寸余宽,左肩膀还有巴掌大伤疤,右脚有四处伤痕,左脚有一处伤痕,左右腿亦有伤痕,是为刑讯逼供的证据。律师刘文权说,这些在检察官审讯二人时,亦亲眼所见。由公安人员非法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能相信。
刘文权列举手表非赃物、不在场证据、现场遗物无几名被告人指纹等多项证据认为,黄大环的死与黄庆忠在刑法上毫无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院尊重事实、尊重科学,认真核查事实,明镜高悬,秉公判决。
邓冠群的辩护律师潘绍英、石国才亦为邓冠群作无罪辩护,称凶案现场留下的眼镜、香烟、钢笔、皮带等物,既然认定是凶手从死者黄大环身上摸出来丢弃的,如邓冠群有指控的犯罪行为,则这些东西上不可避免的会留下他的指纹。而案卷中却没有任何这方面的痕迹鉴定。“这究竟是疏忽,或是别的什么原因?”“本案是大案,如果由于事实不清而导致错判,人头断了就再难以接起来。”
1991年6月17日,南宁地区中院以检方指控之“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有证人证言,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法医鉴定结论,并收缴被告人从被害人手上搜得的手表一块,三被告人亦曾供认”,认定三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以“在犯罪活动中,黄庆忠、邓冠群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从重处罚。黄福华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一审判处黄庆忠、邓冠群死缓,判处黄福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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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审判黄庆忠、邓冠群的南宁地区中院。由于建制撤销,这里已经变成了崇左市驻南宁管理处小礼堂。刘虎 摄
高院复查:警方办案人承认无直接证据
宣判后,黄庆忠、邓冠群以没有参与杀人为由,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1992年3月15日,广西高院以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足以认定”,“黄庆忠、邓冠群否认参与杀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不能允许”,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三名罪犯被送往广西第三监狱服刑。
1994年12月,广西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广西武鸣县律师事务所共同向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出《关于请求对黄庆忠、邓冠群的刑事申诉依法复查并给予结论的法律建议书》。
这份《法律建议书》提出:黄庆忠、邓冠群在服刑后,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喊冤的申诉,但一直没有得到复查和答复。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二人的一、二审辩护律师和申诉代理律师的派出机构,对该案的事实再次作了共同研讨,认为该案的判决及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误,有冤情存在。
该《法律建议书》指出,作案杀人必须具有作案时间,但发案当晚黄庆忠在白山镇四达街184号苏宁家理发,有苏宁和同街的唐美娥、潘丽飞作证证实。邓冠群住宿在白山镇第五客栈,当晚并未外出,亦有同宿一房的旅客兰耀成证实。认识二人及被害者黄大环的白山镇工商所干部农月秋亦多次证实:发案当晚7点多,她亲眼目睹了有两人带着黄大环上东风坳,但不是黄庆忠和邓冠群。因此,二人不具备杀人作案的时间。此外,裁定书认定公安机关从黄庆忠处收缴的手表是赃物,缺乏证据;案发至今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认定黄庆忠、邓冠群参与杀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认定黄大环是被三人所杀,同案犯黄福华的供述有多处重大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二人参与杀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在刑讯逼供之下取得黄庆忠、邓冠群所谓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997年11月,广西高院法官陈小宣等二人前往桂林监狱,就黄庆忠、邓冠群的无罪申诉问题进行调查。1998年6月,广西高院法官余世桂等二人再次前往桂林监狱,提讯黄庆忠等3名罪犯。黄庆忠、邓冠群均表示自己是冤枉的、没有杀人。黄福华则表示服从判决。
1998年12月,余世桂、陈小宣法官等前往调查案件侦查人员。在对马山县公安局警员农成锦及潘华新副局长的谈话记录中,农成锦说:“该案从推理上讲是他们三个人做的案,只是缺少直接证据,如果有证据,他肯定人头落地,就是因没有直接证据,才判他死缓。”对已调任上林县公安局局长的原刑侦大队长兰常宁的谈话记录中,兰常宁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总之,缺乏一些直接证据。”对已调任马山县政法委副书记的原黄庆忠案办案组组长邓达坚谈话记录中,邓达坚承认:“我知道案子是他干的,但要求象其他杀人案那样有很直接的证据,是有些缺乏。”
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定罪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尽管侦查人员均承认认定黄庆忠等人犯罪是靠推理,没有直接证据,1999年1月27日黄庆忠妹妹黄庆安收到的广西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仍然显示,广西高院复查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驳回黄庆忠与邓冠群的申诉,并要求二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不得无理缠诉”。
暴毙狱中:申诉喊冤信寄出1000封后戛然而止
2000年4月10日上午,黄庆忠的家属突然接到在桂林工作的熟人打来的电话,称黄庆忠已在桂林监狱死亡。当晚,家属一行匆匆赶到桂林。次日上午,狱方告知:黄庆忠于4月8日晚8时与同监室狱友打扑克至11点上床休息,4月9日凌晨1点55分同室友发现其呼吸困难,遂呼救送医。送到医院时,体温35度,心跳微弱,无呼吸,医院施予人工呼吸,抢救无效,于凌晨2点35分死亡,经会诊属心肌梗塞。家属要求监狱医院拿出当晚抢救过程的医案来看,但医生称病案未得整理,不得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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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忠遗照。摄于去世前一年。
家属一行去到殡仪馆查看尸体等过程中,发现一些情况与监狱所述不一致:尸体左肢伸直,右手搭在左胸前,右腿屈膝向右边,与“经过人工呼吸抢救”的说法不相符;头部有五点抓痕,这五点抓痕刚刚愈合不久,还见到血红的痕迹,中央有一明显的窝痕,仔细一看,是一颗铁钉状的钉痕;黄庆忠生前所睡的席子上可见到一片8×6cm的新鲜血迹。
基于以上三点疑问,家属怀疑黄庆忠不是心肌梗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是他杀。“黄庆忠含冤服刑,而且十年来一直不停地在申诉、控告,申诉状和控告信写了上千份,我们怀疑有杀人灭口、达到死无对证的可能,于是提出要求做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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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监狱。黄庆忠在此服刑至生命的终点。刘虎 摄
4月11日下午,桂林监狱请来桂林市检察院的法医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并拍照记录在案。“解剖时发现黄庆忠头顶上的钉痕深入颅骨,与脑膜之间仅一毫之差,钉子已生锈形成污垢,深入颅骨骨质;死者胃内溶物与监狱所述的死亡时间严重不符,属于饭后不久死亡的症状。”黄庆安说,法医解剖完毕,提取了大脑、心脏、肾脏等器官标本,送到解放军181医院(驻桂林市)作进一步病理检验,并告知家属15天内得到鉴定结果。
4月12日在监狱领导的陪同下,家属一起将黄庆忠的尸体火化,带着骨灰返回家乡。但此后三个多月,尸体检验结果迟迟不见。经多次敦促和上广西检察院、广西高院、自治区劳改局、自治区政府等部门上访,七月中旬才得到监狱通知——让黄庆忠家属到桂林监狱看尸体检验报告。
在法医的指导下,家属查看了尸检报告图册,鉴定结论为黄庆忠系窒息死亡。
黄庆忠曾在刑事申诉状中称,公安局副局长邓达坚刑讯逼供,用办公椅子砸他的头,有拔不出来的钉子,导致他在被关押的10年里一直头疼。家属认为,黄庆忠头顶上的钉痕确系当年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见证,铁证如山。而且他们也不认可其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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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忠的遗物:生前历年申诉书、喊冤信(部分)。刘虎 摄
在黄庆忠生前留下的日记中可见,其多次表示含冤受屈被劳改、挂念家人、深信冤情终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持之以恒,铁棒磨成针”,“活着是为了这一天的到来”。但是,猝然离世,令他的愿望此生再也无法完成。
谜团待解:未被提及的9厘米长发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被判死缓后,黄庆忠大呼冤枉、遭刑讯逼供,控诉、咒骂邓达坚等公安人员,并扬言出去要杀他们全家。在案卷里,留下了同监室人员及负责押解的警察证言为证。
其同监室蒙雄飞询问笔录证实:黄庆忠被押出去宣判判处死缓后,押回到看守所被带上了脚镣。“回到我们监舍时,开进门口,他就拉起脚镣,高声大喊到:‘哈哈,什么基本事实清楚?什么基本证据确凿?放屁,哈哈哈!’他一边冷笑,一边高喊。”“没有事实的也硬判我死缓,真是扯卵蛋!”接着他又喊道:“丢你妈的,邓达坚这个仔和刑侦队对我搞刑讯逼供,我根本没有杀人,硬是要我承认,他妈的,我一定要上诉为止。”
“如果上诉不行,也不要紧,我到农场抓紧改造,争取减刑到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等哪一天我回来了,我就非要杀掉邓达坚不可!到那时我再死也值得了。还有那个刑侦队的姓黄的也整我的材料,我回来也非杀他不可!”蒙雄飞说,黄庆忠一直这样闹了10多天,晚上闹得最凶,在别人准备入睡的时间叫骂政府造假案冤枉人,口口声声要杀掉邓达坚及其全家人,和刑侦队那些搞他案的人。
同监室林有富的询问笔录也证实,黄庆忠宣判死缓后回到监舍,言行反常,破口大骂,等他获释回来,就要把邓达坚全家杀掉。“同时他本人还讲:‘丢你妈的,共产党判我死缓,这纯属虚有,我根本没有杀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有,那判我死刑奈条卵嘛!’”
公安负责押解的警察潘华新也出具书面证明,在对罪犯黄庆忠宣判死缓后和送往劳动农场时,其曾多次扬言“只要我没有死,留有一条命回马山县,我非要把邓达坚全家搞光掉。”
为了完成黄庆忠生前洗清冤屈的夙愿,其妹妹黄庆安、弟弟黄庆军等代替他踏上了遥遥无期的申冤道路。“我们想要一个清白的说法,以慰藉他的冤魂,以及活着的亲属。”黄庆安说,杀人犯的身份不好背,他们全家都被鄙视,活在屈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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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忠分别于1994年和1998年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十年。但他最终没有走出监狱。刘虎 摄
黄福华刑满出狱后没有回乡,不知所踪。邓冠群于2008年11月假释出狱。在2013年刑满后,也开始了申诉。2015年他找到黄庆安后,才知道黄庆忠已经去世。他与黄家人一起,走上了联合申诉之路。邓冠群说,自己还活在冤屈里,真凶还依然逍遥法外。
2018年,这桩奇案引起了北京法学教授徐昕、上海著名律师斯伟江等的关注。6名学者和律师决定对黄庆忠、邓冠群杀人案实施申诉上的帮助。
2018年8月30日,受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①被审查人黄大环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不符合判决书认定的他人徒手扼压颈部形成;应当系他人持不规则的钝性物体持续抵压颈部形成。②长于3.5cm的头发可以排除系黄大环、黄庆忠、邓冠群所留;涉案的毛发物证如果还有留存,应当进一步检验,以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死者及三名法院认定的凶手俱为3cm以下的短发,而根据1990年《黄大环被杀案法医物证检验报告》,黄大环手中沾有一根6cm的长发,现场石块上还有分别9cm、6cm、5cm的长发。申诉律师团认为,现场勘验情况与物证检验结果,证明现场存在女性嫌疑人。原审裁判认定三名男性作案与客观证据矛盾。
“本案第三被告人黄福华,一直未翻供,也未上诉、申诉,那么确实存在黄福华和女性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第一,黄福华第一次笔录中就提到现场有一名25岁左右的女性;第二,侦查人员在刑讯逼供黄庆忠及邓冠群时,就让他们供认有一个女的在现场。第三,马山县公安局的《破案报告》中,初步分析此案可能是因女人争风吃醋而引起的奸情杀人案;第四,白山镇四达街饮食摊点的黄鹏玲作证,黄大环经常带女人去她那里或者她妹妹的摊点吃饭。这些被带来吃饭的女人看起来不是老黄的老婆。案发当天晚上,老黄也带一个女人在她妹妹那里吃饭。邓冠群也说,黄大环被杀前几天还跟一个女人(长得较高大,肥胖,古零乡人)一起吃饭。第五,农月秋有证言证明,当天和黄大环上东风坳的不是黄庆忠和邓冠群,而是另外的两个人,她不认识。”
“检验报告的结论,仅能证明现场提取的毛发及血液与被害人血型一致,但是无法证明是黄庆忠、邓冠群作案。根据黄庆忠及邓冠群所写的材料,本案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不止一次提取了两人的血液及毛发样本,但在案证据并没有任何关于两人血液和毛发同现场血迹、毛发比对的鉴定结论。不排除侦查机关明显隐瞒二人无罪证据的嫌疑。”
此外,律师团认为,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黄庆忠、邓冠群参与杀人:现场没有提取到黄庆忠、邓冠群的指纹、脚印;黄庆忠和邓冠群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血迹,或者被害人的遗留物;从黄庆忠身上提取的手表,并非死者黄大环的,反而有包括人证、合影照等多项证据证明黄庆忠在案发前就有一块桂花牌手表。
今年6月12日,黄大环的儿子黄树敏为黄庆安出具证明称,父亲生前带的手表为苏马表,他常拿这块表来看时间。亦即并非从黄庆忠处查扣的桂花表。
“本案排除黄庆忠及邓冠群经过残酷的刑讯逼供得来的有罪供述,仅剩黄福华的有罪供述,其供述为孤证,且前后矛盾达12处之多——对作案人员、商议地点、碰头地点、作案工具、分赃地点、分赃人员、分赃金额、尸体位置等均前后矛盾。黄福华的供述还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律师团认为,本案极可能存在黄福华为隐藏女性嫌疑人而诬告黄庆忠、邓冠群的可能性。
广西检察院今年3月受理了黄庆安、邓冠群、黄庆军提起的抗诉申请。9月27日,黄庆安、邓冠群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最新的申诉材料。
“总算是看到一丝曙光了!”黄庆安说。
律师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本案完全符合规定,希望广西检察院依法予以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改判黄庆忠、邓冠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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