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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南体彩“送健康、送快乐”公益惠民活动“中国体育彩票杯”中国高校海南校友足球杯赛赛程及纪律

阅读量:3791699 2019-10-25


2019年海南体彩“送健康、送快乐”公益惠民活动“中国体育彩票杯”中国高校海南校友足球杯赛赛程及纪律


杯赛简介

2019年海南体彩“送健康、送快乐”公益惠民活动“中国体育彩票杯”中国高校海南校友足球杯赛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指导,海南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办,湖南云图可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办,海南常春藤足球俱乐部举办,海口晨曦阳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协办。赛事定于10月26日至12月7日每周六举行,场地设在海口世纪公园足球场六人场。
本届比赛共有13支队伍参赛,分3组,按4-4-5抽签分组,先小组单循环后淘汰赛制,共踢38场直至分别决出超级杯、联盟杯名次。
本届比赛抽签情况:



赛程表


高校足球联盟六人制足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六人制足球比赛                           二、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2019年海南体彩“送健康、送快乐”公益惠民活动“中国体育彩票杯”中国高校海南校友足球杯赛的总规程有关规定。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拥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高等院校学校的非在校生。
(三)以各院校为单位进行报名(每个学校限报1支队伍),其中,每支队伍含运动员不限人数(以报名表登记人数计)、教练员1人,领队1人,每支队伍参赛运动员必须由同一学校非在校生选拨。
(四)运动员年龄规定:不限。1972年1月1日以前出生,请提供正规医院的常规五项体检的证明。
三、竞赛规则
(一)各代表队一经报名,均不得更换队员。
(二)本次比赛13支球队分3小组(A4/B4/C5)进行单循环淘汰比赛,A/B组前两名,C组前三名出线以及三小组成绩最好第三名一共8支球队出线组成超级杯踢淘汰赛,其余5支球队自动组成联盟杯踢淘汰赛。详见赛程表。
(三)比赛时间为全场70分钟(不停表),中场休息5分钟,分上、下半场,各35分钟。半场每队各有一次1分钟的“暂停”机会(暂停时间不在70分钟之内)。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如遇2队或2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下列顺序排名次:①相互间胜负关系;②相互间净胜球多者;③相互间进球数多者;④总净胜球数多者;⑤总进球数多者;⑥红牌数较少者;⑦黄牌数较少者;⑧抽签决定名次。
(四)遵照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特殊要求,以竞赛规程为准。
(五)执行《中国足球比赛纪律规定》、《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及《中国高校(海南)校友足球联盟纪律规定》
(六)比赛场地:长度为40米,宽度为20米。球门高度为2米,宽度为3米。场地地面材料为草地或合成材料。
(七)比赛用球:4号球(低弹球)。
如果在比赛过程中破裂或损坏:
? 停止比赛。
? 用更换的球在原球破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球在开球、掷球门球、角球、任意球、罚球点球或踢界外球时破裂或损坏:
? 按照相应的规定重新开始比赛。
在比赛中未经过裁判允许,不可更换比赛用球。
(八)每场比赛上场队员为6名,其中1名必须是守门员。某队场上队员少于3名时,则比赛终止,判对方以3∶0获胜(若当时比分大于此,则以即时比分为准)。
(九)各队替补球员不限(以报名表登记人数计)。比赛中,换人次数不限,为死球时拥有发球权的队伍可向裁判申请换人,被换下场的队员可再次作为替补队员参加同场比赛,换人时队员必须在本方换人区内先下后上。
(十)暂停必须是在死球时进行。在死球时拥有发球权的球队才有资格暂停,但可以事先向裁判记录台申请。暂停时,队员可以到场外休息;暂停期间不可以换人,只有暂停结束的哨声响过之后才可以交换。
(十一)更换守门员在死球时通知裁判员;其余运动员换人次数不限,需要成死球,并通知裁判员,但必须是在本方换人区内(本方替补席前方的5米宽的区域)先下后上。否则,裁判员在掌握有利之后,要追加对违规球员的处罚。
(十二)犯规与不正当行为:判罚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同11人制竞赛规则。
(十三)设累计犯规:上下各半场比赛中累计到第5次犯规(违例、间接任意球犯规不计算在内),将被判罚一次点球,此后,每多犯规一次,将被判罚一次点球,中场休息时,会清零双方的犯规次数,重新累计。如果被罚红牌方若在禁区内犯规(犯规次数小于5次时),将被判罚一次点球(红牌不抵消累计犯规次数);如果已累计四次犯规,第五次犯规被判红牌,将被判罚一次点球。(罚球点)
(十四)回传球:守门员发出球后,可以用手以外的身体其他部位、在场地的任何区域触及或控制同伴的传球。
(十五)球门球:必须是守门员用手直接扔出罚球区比赛才算开始;球门球可以直接扔过本方半场。守门员用手发球后,未触及场上第二方及以外队员身体而进球,不计入得分。活球时,守门员可以用脚踢球。
(十六)定位球应在5秒钟之内发出(不包括点球),当防守队员退出规定距离后,裁判员开始读秒计时。
(十七)当比赛成死球时,对于发球一方,故意不捡球而延误发球的队员予以警告。
(十八)中圈开球不能够直接得分,角球可直接得分。
(十九)守门员在本方半场接球后必须在5秒钟之内出球。
(二十)界外球:必须用脚发出。脚可以踩线,但双脚不能够完全进入场内。界外球发出后,未触及场上第二人身体的进球,不能计入得分。
(二十一)踢界外球时,球要放稳在出界的地点;球可以压线,也可以在线外不超过一个球的距离,但球的整体不能够进入场内。具备发球条件之后超过5秒钟,没有将球踢入场内,则由对方踢界外球。
(二十二)点球决胜时,所有符合资格的队员均可以参加(包括替补队员),但双方人数要对等,首回合踢满3次,即采用3+1互射点球决胜。
(二十三)罚点球时(罚球点 在两门柱之间的球门线取一中点,向罚球区弧线引一垂直线与弧线相交之点作一标记,叫罚球点),守门员可提前离开球门线,但是必须距离罚球点至少5米;除主罚队员以外,其他队员不得提前进入规定的距离。点球球员点球时支撑腿站定(允许小幅度移动)射门。(以当值裁判指导动作为主)
(二十四)人墙的距离至少是5米,包括踢界外球时防守队员的距离。
(二十五)每队必须备有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装,服装颜色必须填写在报名单内;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须与其他队员服装有明显区别;上场队员的紧身裤颜色须与比赛短裤颜色一致;上场队员必须穿足球袜、带护腿板。
(二十六)参赛运动员禁止穿钢钉、铁钉、过长的硬塑料球鞋,否则均取消比赛资格。近视者必须使用运动专用眼镜,否则均取消上场资格。
(二十七)各参赛队伍应提醒参赛运动员根据个人身体条件作动作,禁止做倒勾射门、铲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等风险较大的技术动作。
如果队员违反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二十八)比赛结束后,各球队领队须签署比赛结果确认书。
(二十九)比赛出现红牌时,被判罚红牌一方需缺人比赛,直至被对方进球或5分钟后可以补充人员上场。(被罚下球员无法继续参加进行中的比赛,自动停赛一轮,如有下一轮比赛中发现违例者,被判该球员所在的球队取消当场(正在进行中的比赛)成绩,以0:3判负(不影响该队的其余场次的比赛成绩)。
(三十)如因特殊情况的干扰,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剩余时间的比赛(包括罚球点球)。
(三十一)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须更改比赛时间,由组委会做出决定。
(三十二)参赛运动员,均不得佩带任何饰物,否则均取消比赛资格。
四、纪律规定
 (一)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1)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2)对裁判判罚表示语言或行为上的异议;
(3)连续违反规则;
(4)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遵守规定的距离;
(6)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二)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1)严重犯规;
(2)犯有暴力行为;
(3)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拒绝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拒绝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进球得分机会;
(6)使用无礼的、侮辱性的或辱骂性的语言;
(7)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黄牌警告。
对于比赛中出现的严重违纪现象,组委会报请主办单位,对当事人及其所属球队处罚。
五、仲裁委员会
(一)本次赛事设立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由组委会委派,具体工作办法依照《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二)比赛中如发生任何异议,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定。
(1)领队提出抗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在赛后2小时内提交赛区仲裁委员会。
(2)任何关于比赛中突发事件的抗议必须由队长在比赛恢复前立即向当值裁判提出。
(3)对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资格的抗议应在首场比赛开始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仲裁委员会。
(4)对场地状况、划线、球门、旗杆或比赛用球的抗议必须在赛前由球队领队向裁判员提交书面抗议。
(5)对裁判员依据比赛事实做出的判决不得提出抗议。裁判员在比赛中的判决为最终决定。
(6)对于无理的或不负责任的抗议,赛区仲裁委员会将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一旦赛事结束,任何有关体育竞赛流程的抗议将不被理会。
六、纪律处罚
(一)如果运动员直接得到红牌或同场比赛两张黄牌累积一张红牌,下场比赛他将自动停赛。
(二)如果运动员在连续两轮比赛各得到1张黄牌,他将不能出席参加下一场比赛。
(三)根据国际足联纪律法规第三十八条,由于直接得到红牌或同场比赛两张黄牌累积一张红牌导致的停赛没有执行,红黄牌将继续累积。
(四)红牌处罚: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停赛一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停赛两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停赛四场,并以此类推,根据出示次数加倍停赛场次。
(五)替补席管理。各参赛队伍应提醒、并约束本方的替补席,在比赛过程中,替补队员或工作人员(包括啦啦队队员、各校友)在比赛过程中,采取非体育道德行为干扰、阻碍比赛的顺利进行,裁判员可判罚给予对方队伍直接任意球或点球(禁区内),并对该名替补队员判罚黄牌,本次判罚不计入累计犯规次数。对于比赛中出现的严重违纪现象,组委会报请主办单位,对当事人及其所属球队处罚。
(六)其他。本规程未列明之处罚规定,依据《2018年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纪律规定》的内容执行。
七、其他
(一)本竞赛规程由组委会负责解释。 
(二)如因场地原因造成比赛暂停或改期,组委会将及时通知新的比赛时间,如需终止比赛,组委会将与各队协商解决方法。
 (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比赛期间,任何异议以当值裁判员意见为准,重大问题由赛后组委会议定。
 (四)各队领队或队长应于比赛开始前,组织队员认真学习并熟悉本次比赛各项比赛规则和比赛纪律规定。
 (五)如有任何疑问,可向组委会联系人咨询。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规程中未规定的事宜和由于不可抗力出现的意外情况都将由组委会做出处理决定,所有决定都是最终决定!所有相关通知都视为本规程的一部分。

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纪律规定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赛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
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罚。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赛事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执行。
    第四条 组委会的纪律处罚为最终决定,自公布之时起生效。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适用主体
以下自然人、组织应服从本规定:
(一) 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所属各会员。
(二)各会员所属足球组织和个人。
(三)工作人员。
(四)运动员。
(五) 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六)其他与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管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通则
第一节  处罚种类
第七条  对各类人员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组织都适用: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 退回奖项。
(四) 禁止参赛。
(五) 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八条 仅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警告(黄牌)。
(二)罚令出场(红牌)。
(三)停赛。
 (四) 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九条 仅适用于组织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组织:
(一) 取消比赛结果。
(二) 比分作废。
(三) 扣分。
(四) 取消参赛资格。
(五) 降级。
(六) 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条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一条 警告
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二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退回比赛中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锦旗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包括奖金所产生的孳息)。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返还,逾期将追加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 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非严重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同时,被罚者在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因为比赛中断而导致的重新比赛中,此前在被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将被自动取消。如果中断的比赛不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其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十四条 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观众席,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二)对运动员的罚令出场以出示红牌为表现形式。如果处罚是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的性质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则是间接红牌。
    (三)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十五条 停赛
(一)停赛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10场比赛或6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十六条 取消比赛结果
取消比赛结果是指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
第十七条 取消参赛资格
取消参赛资格是指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取消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举办的相关赛事的资格。
第十八条 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注册资格是指取消球队或个人在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注册的资格。
第十九条 扣分
扣分是指扣除俱乐部队在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主办的比赛的积分(包括已获得的以及此后将会获得的积分)。
第二十条 降级
降级是指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或者几个级别的联赛。
第二十一条 比分作废
(一)被处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系指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规定的在本节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二节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二十三条 处罚时间:处罚期的计算
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二十四条 处罚的期限
(一)除另有规定外,处罚的期限最多为1年。
(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一)处罚记录都存储在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相关竞赛系统中。纪律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会员球队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队长进行确认。
(二)相关确认行为只作为一种通告形式,处罚决定一经公布即发生效力。
第三节  累计停赛、罚款
第二十六条 累计黄牌
(一)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的黄牌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组委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
(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连续2轮出示黄牌的,将被处以自动停赛1场的处罚。各单项赛事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以赛事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累计停赛、罚款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球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将在下一场比赛中执行。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将不计入另一项赛事。
(三) 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各单项赛事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以赛事规程规定为准。
第四节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一般规定
(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适用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对象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违规的主观性(故意或一般)、促使其违规的原因、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事后被处罚对象对违规的认识态度。
第二十九条 侵犯裁判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裁判,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
第三十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一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重复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等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情形,由组委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二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对于因球队解散、重组、不再在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或运动员参加非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组织的比赛等原因,无法执行的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纪律委员会的停赛处罚,在处罚生效后的12个月内有效。如处罚期限超过12个月,则应在实际处罚期限内有效。运动员在有效期终止前回到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注册的,除纪律委员会另有决定外,仍应执行剩余的停赛处罚。 
第三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队员和他人的不当行为任何被处以直接红牌(或虽未被处以直接红牌,但实施下列行为或与下列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者的以下行为将被处以:
(一)严重犯规(特别是野蛮用力)至少停赛1场。
(二)对对手或他人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指责、辱骂等)至少停赛1场。
(三)用暴力行为攻击对手或他人处以至少停赛3场;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处以至少停赛4场。
(四)以向对手或他人打手势、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赛4场。
第三十四条 打架、斗殴行为
(一)球员、工作人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的,将被处以停赛(运动员)或禁止进入比赛场地(工作人员)至少6场。
(二)阻止打架,保护他人或分开打架者将不受处罚。
(三)同一个球队多人参与打架、斗殴的,球队将被处以罚款、扣分或其他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无法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逐一判定肇事者的,纪律委员会将首先处罚肇事者所属的球队。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经查证属实后,其处罚可相应予以减轻至取消。
(二)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行为程度的,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可以明确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三十六条 无比赛资格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参赛,或者运动员在禁赛期内上场比赛的,经组委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奖品,所属球队已完成的比赛比分作废。
第三十七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球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0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0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 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二) 扣分。
(三) 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三十八条 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的球队除将被判定0∶3负于对方(实际比分高于0∶3的以实际比分计)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条 弄虚作假
参加比赛的球员、球队弄虚作假,球员更改年龄、伪造身份材料、冒名顶替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球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注册资格(上述处罚可并用)。
(二)球队:球队每出现1人次,给予通报批评,如该球队累计达到2人次的,将取消该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
第四十一条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自然人:通报批评、警告、停赛、取消注册资格。
(二)组织: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等以及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者运动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裁判员,攻击其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赛事委员会及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处停赛1场;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1场;
(三)运动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四十三条  比赛中,如有球队因场上运动员不足4人被终止比赛的,判该队0:3负。如果该队累计两场比赛因场上运动员不足4人而被终止比赛,取消该球队参赛资格。  
  第四十四条  各队比赛服(包括球衣、球裤、球袜)的款式、颜色、广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凡比赛服装不符合规定的,裁判员有权禁止该队运动员上场比赛。  
第四章 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第一节 纪律委员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人员组成
(一)纪律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组委会会议确定。
第四十六条 工作方式
(一)以委员合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二)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与处理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四)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决定组织听证会。
(五)处理决定应有至少3人以上奇数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紧急情况下,在委员表决数不能达到2/3以上时,主任(或代替主任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节 证据
第四十七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二)可能被拒绝的证据是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种族歧视、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重要证据。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有关文件。
4.专家观点。
5.录音录像资料。
6.其它。
(四)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五)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四十八条 提交报告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和组委会工作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有关球队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相关报告。
(三)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四) 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各部门或其他在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管辖内的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相关报告。
(五)报告必须书面提出,由提交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六)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受理
(一)纪律委员会整理投诉报告,报组委会。
(二)组委会决定受理后,按第47条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投诉。
第五十条 处理
(一)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纪律委员会按照本准则第46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但应根据需要做出暂行处理并告知有关各方。
(四)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应当为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
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和公布。
第四节 处理决定的生效
第五十二条 处理决定生效
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一经发出或者公布立即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停赛期限
执行本准则停赛处罚应视行为情节和后果确定停赛期限。
第五十四条 未列明行为
本准则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准则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解释及修正
本准则由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组委会会同各参赛队队长协商决定。本准则实施后,中国高校(海南)校友会足球联盟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其进行必要修正。
第五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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