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24日起,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启动至10月20日,全省共预约47120辆,实际完成挂牌34055辆。
为了解决登记挂牌启动以来,群众反映较多的代办网点少、预约难的问题,最大限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服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多项措施:
一是持续增加登记挂牌网点。截止目前,全省登记挂牌网点已经增加到537个(具体见附表)。下一步,交管部门还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继续增加网点数量。
二是调整提高预约限额。经过对系统升级改造,将每个网点每天预约限额从现有的100个陆续增加至200个以上,以便群众能够及时预约成功。
三是部分办理网点延长工作时间。通过推行社会代办网点节假日和周末不休息,延长每日的工作时间,更加方便群众办理登记挂牌业务。
交警总队车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全省登记挂牌的情况看,群众预约登记挂牌的总量不高,大部分网点每日预约量都未超过50人,预约成功的群众中,又有将近一半的人未按照预约时段前来办理业务,造成重复预约,占用预约资源。
在此,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
一是要尽快预约登记挂牌,不要都积压在年底办理。我省超标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登记挂牌。
2020年1月1日起,未登记挂牌的车辆将不能上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无牌车辆依法进行查处(附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代码表)。
二是预约成功后,要按照预约的时间到预约网点办理登记,避免造成预约资源浪费。
网点清单
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汇总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三)醉酒驾驶的;(四)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其他封闭式汽车专用道路的;(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在自行车、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力装置的;(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依法登记、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
来源:959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