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晚6点,秋季读书会第四期在法学院301如期举行。本期读书会的主要内容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七、八、九部分以及《金融法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研究》第四章、第八章。
《九民会议纪要》第七部分是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八部分是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九部分是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金融法违约研究》第四章是系统性违约的主体原因:企业群;第八章是P2P网络借贷的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下面是读书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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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违约研究》第四章和第八章学习与讨论
《金融法违约研究》第四章和第八章的主讲人是黄成金,之所以把这两章放在一起讲,是由于两者具有高度相关性。首先对第四章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简单阐述了太大不能倒和太关联不能倒以及大型金融公司智识上的跟随现象这样三种金融公司群体在违约上的关系问题。接着谈到了第二节系统重要性金融公司后面的观念基础:企业群,介绍了金融企业群的含义,其中系统性特征是主要特征,而系统性体现为多元性、相关性、整体性,并解释了这三个特征的含义以及具体形态。接着介绍了企业群的类型和结构,从规模、结构、行业、区域等方面进行了分类并具体阐述了不同类型企业群的特征,如根据企业群的数量可分为大、中、小、超级企业群,根据结构分为均衡型、中心—边缘型、金字塔型企业群,根据金融公司的显隐程度分为显性企业和“影子银行”企业群,根据金融公司的行业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对冲基金、信用评级企业群等等。第三部分是企业群和系统性违约的关系,金融公司违约的首要原因是缺乏或没有遵守履约保障制度;重要原因是缺乏或没有遵守违约风险治理制度、金融公司与金融消费者之的信息披露不对称(表现为金融创新太快、忽视了评级公司的信息披露、忽视了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除了源头性违约,还有企业群中违约的传染,影响违约传染的因素有:企业群的结构、企业群的大小、企业群的业务内容、企业群智识上的系统性等。金融公司之间的关系越密切,传染概率越高、速率越快。第四节是企业群视角下系统性违约的治理,首先是对源头性违约的控制,应当建立履约保障制度如资本充足率要求、完善内部治理即建立违约风险的应对性治理制度/建立缓解智识差异的信息披露制度。而对违约传染性的治理,可以通过限制企业之间的联系及其紧密程度、要求企业群中的中心企业履行特别义务、限制企业群的规模、建立企业之间以及企业群之间的防火墙、建立企业群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其次是对第八章的内容进行了介绍:第一节是既有的调整p2p违约的思路以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既有问题的文献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证券法、银行法调整的问题。第二节是对上一节三个思路的具体阐述,p2p网络借贷相对应的合同类型与金融信用中介、居间合同、证券发行都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进行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合同法思路缺陷在于没有认识到p2p网络借贷中的居间合同、借贷合同具有群体性并可能形成系统性违约,而《合同法》无法应对上述系统性违约。至于证券法思路,有其优势:证券法建立了一个系统性的缔约制度、建立了发达的违约预防制度。第三节提出了p2p特别调整思路,首先对证券法思路的劣势进行了分析,主要是三种不能适用证券法思路的情况:非标准化借贷合同的违约预防问题、大量小规模借贷合同的调整问题、只调整单个债权拆分而不调整整个p2p网络借贷及其形成的借贷合同企业群。其次分析了银行法思路的优势及劣势,优势在于商业银行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调整非标准化借贷合同与金融交易系统性违约的一般性制度;劣势在于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差异及二者业务的差异导致银行法调整措施不能适用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调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p2p特别调整思路即三种思路的融合。第四节是违约预防制度与违约处置制度的完善,首先是这两个制度在整个制度中的位置,应当设立专章。其次是违约预防制度的完善:完善中介机构的企业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借鉴证券法完善债权拆分方面的违约预防制度、借鉴银行法建立契约群系统性违约预防制度、建立以保护出借人为中心的监管制度等等。而违约处置制度的完善则是要: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企业的违约处置程序以及其他违约,后者包括p2p平台的自我处置程序。
在此基础上,同学们进行了自由讨论,主要的问题有:本章中提到金融公司没有履行履约保障制度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提到履约保障制度没有导致实际违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是否缺乏依据?履约保障制度所需的资金由谁承担以及金额怎么确定?大家针对这两个问题得出的结论是所谓的履约保障制度有可能并不能保障履约,反而是信息披露制度更为重要,源头出现了问题单靠履约保障并不能解决问题,如存款准备金,而信息披露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至关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如p2p平台如何审查项目的真实性的构建才是关键。而针对第八章,赵豪男同学认为具体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上的规制已经趋于成熟,无法再往里面加入新的内容。石盛楠同学认为传统金融法不允许违约,作者试图把违约制度加入其中,因此会花大量篇幅去论证如何构建违约制度,但最终还是无法解决大规模违约问题,因为金融市场上的大规模违约一旦发生就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因此最多只能预防。
02《九民会议纪要》第七、八、九章学习与讨论
《九民会议纪要》第七、八、九章大家讨论的问题比较集中在第90条“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励小刚同学认为关于90条,结构化信托借助信托进行融资,但如果把它认定为借款合同则失去了信托的作用。而且信托是三方的关系,而这样认定可能导致过于简单地划定为两方关系。赵文同学也认为第90条存在问题,并发了一篇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号文章的观点供大家参考。朱倩怡同学对第89条、第90条中借款合同纠纷和信托合同纠纷的区别存在疑问,针对此,励小刚同学以房地产信托为例进行了解答。谢蓉同学提出第91条的差额补足是否与刚性兑付相冲突?对此,大家认为有争议,因为确实与刚兑类似,但这是第三方做出的,还是有所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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