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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
三十一载春秋,行走在教育之路上,有收获、有感动、有体悟,心中更有着那份难割舍的教育情怀,我始终抱有一种信念:我们在一起,可以成为改变教育的力量! 从事培训工作十六年之久,在各级校长培训班、教师培训班和校本培训中做了一些专题讲座,今天,我愿意将自己的部分讲座稿通过此平台与大家一起分享,这只是我多年来对教育的一点理解和感悟,其中,难免观点偏颇,理解肤浅,意在与大家通过交流与探讨,在教师专业发展的道路上共成长、同进步。让我们一起,寻找改变教育的无限可能!
学生伤害,谁之过?
(在中小学校长培训班上的讲座)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情形及应注意的义务:1.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引发的伤害事故【案例】校内午间相互嬉戏眼受伤,责任在谁?刘某(13岁)与张某(12岁)均为五年级学生。一天中午午餐期后,刘某和张某一起到学校礼堂玩耍。两人从礼堂角落里的破竹凉床上折下两块一米多长的竹片,面对面的对着乒乓球台抽打。班干部李某路经礼堂,对两人加以制止,但两人不但不听,反而打的更起劲。随后,刘某爬上乒乓球台与张某对打,不料张某手中的竹片断头飞进刘的左眼。后经医院全力抢救,刘某的左眼内被植入一颗假眼。刘某出院后,其家长将学校连同张某告上法庭。【案例评析】这是一起三方承担责任的校园伤害事故。本案中的三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两个学生的过错表现在:学生刘某和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做危险游戏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主观上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因学校的保卫、防火、宿舍及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对学生因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没有及时清理自己管辖范围内活动设施有隐患的危险物,客观上为二个学生做危险游戏提供了条件,因此,学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1)保证校舍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或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3)仅仅靠提醒学生从主观上加以注意,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不安全因素。【问题反思】近年来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却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首要因素,占全部学生伤害事故的近一半。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很有必要对所在学校的校舍及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现在,我们每年都搞安全大检查……2.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案例】2004年,我市某中学:学生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承担?【案例评析】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以静坐聆听授课为典型。这类教学活动一般不具有“内在危险性”。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必然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判断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关键要看在当时的环境下,教师作为一个正常谨慎的人能否合理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者说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合理的”还是一种过失。如果存在过失,教师离开与产生的伤害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教师在场是否可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意味着要根据教师离开教室时的情境来作出判断:(1)教师离开的目的和持续时间。(2)教师过去的课堂经历及习性。(3)教师离开时给学生布置的任务或学生从事的行为。(4)学生的年龄、班级人数和班级学生过去的行为表现。一般而言,教师离开课堂的时间较短,且目的正当,或者班上学生以往的行为记录良好,教师的短暂离开行为并不被认为具有过失。儿童会导演恶作剧,当教师在课堂上背对学生时,学生之间有时会突然扔出小刀等而造成伤害,教师是根本无法预见并制止这种行为的。这种在课堂上瞬间发生的动作,只要没有明显的能够被任课教师发现的“前奏”,就不承担责任。【问题反思】一般来说,上课时间发生的事故,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上课是在教师的直接监管之下进行的。虽然课堂伤害事件不多,但有时也会因教师擅离岗位而酿成不幸。为防止课堂事故的发生,在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特别应告诫教师上课时不要随意离开课堂。3.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案例】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偿1.3万一天下午,该校初一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组织上体育课。课前,老师宣布参加运动会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案例评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由于体育课本身“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教师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确保场地和器材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场地不得有障碍物,器材要放置妥当。(2)竞赛选手搭配要合理。应安排年龄大致相同的学生之间进行足球等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比赛。(3)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4)对受伤学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此外,教师在体育课上讲解了活动要求、注意事项后,让学生分散活动时,学生背着教师进行危险性活动,发生伤害事故,而根据学生年龄其已经或应该具有有关危险的知识和理解能力,则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问题反思】一般而言,体育课具有一定的“内在危险性”,但其安全可通过详细策划和充分准备而提高。良好之观察能力和认真之教学态度亦会减少意外之发生。因此,我们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体育课安全防范预案。4.课间发生的伤害事故【案例】一天下课后,两名学生陆某(14岁)和陈某(16岁)因琐事发生冲突,陈某在学校的厕所内对陆某实施了殴打,陆某腹部疼痛难忍。班主任发现陆某因疼痛不能上课后,随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陆某将学校和陈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为规范学生的言行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且经常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并颁发学生手册,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事发前学校也未曾发现陈某和陆某两人有异常举动。因此,学校对下课后尤其是在厕所中的情况具有不可预见性,而学生陈某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以学校无管理失职之过错,法院判决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由于未成年学生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而造成的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在中小学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故,学校是否有责任呢?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以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学校、教师是否有责任,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案例】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偿?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被告李某在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小学组织举办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掷铅球致伤他人的责任应由小学负担。3.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作适当赔偿。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适当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当。从主体上说,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并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从法律责任上讲,我国规定了实际赔偿原则。所以这里的适当应该是指与过错责任相适当,小学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该小学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教师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即照管职责,分为两种: 一般照管(间接照管)和个别照管(直接具体照管)。课余时间系学生自由活动期间,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而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采取具体的直接的照管措施,即只能从宏观上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问题反思】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尤其是课间孩子因相互嬉闹而经常发生伤害。我们应思考的是,在课间应采取那些措施来避免和减少这类伤害事故?某些学校为避免出事故,被迫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不允许学生在课间做正常游戏,这种“因噎废食”办法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5.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事故,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讲,均不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之内,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形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1)学校在交通繁忙的校门外路口设立了值勤人员组织学生过马路,但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2)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或拖延时间放学较晚,但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3)提前放学而未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4)上学放学时接送学生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问题反思】中小学校中经常出现因故提前放学的现象。如果提前放学的时间距离正常放学时间较长,容易造成学生在回家途中的活动失控,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思考的是,应采取哪些措施控制提前放学的学生的活动,以免发生伤害事故?除此之外,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还有: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离校事故;饮食安全事故;校外第三人致害学生事故;学生自杀、自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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